一、工会各级组织的印章一律为圆形,中央刊五角星,边内加一细线,星外刊印文,自左而右环行。 二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印章,直径 五公分,五角星直径二公分;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,各省`市`自治区总工会的印章,直径四点五公分,五角星直径一点七公分;其他基层组织以上的工会组织的印章,直径四公分,五角星直径一点四公分;工会各级组织所属工作单位(如组织部)的印章,低于各该工会组织印章的直径零点五公分,星外刊各该工会组织的名称,星下刊工作单位名称,自左而右横行。 三、印章的印文,一律用宋体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,刊使用单位的全名称。自治区工会组织的印章,应将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和汉文并刊。 四、各省`市`自治区总工会,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印章,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发;其他工会各级组织的印章,由其上一级工会组织制发;工会各级组织所属工作单位的印章,由各该工会组织自行刻制。 五、印章的质料由制发单位根据当地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自行选定。 六、工会各级组织的印章在启用时,应将印模报送上一级工会组织和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备案。 七、全国总工会于一九五六年一月印发的“关于工会组织印章的规定”,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即行作废。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|